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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13815号原告广州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凯文、武京磊、张磊、李学飞、刘晓康、江井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7 16:05:5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13815 

武京磊、江井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凯文、武京磊、张磊、李学飞、刘晓康、江井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刘晓康因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13815号民事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2024)粤0114民初138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内容,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尹法官,020-66831527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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