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执异238号
单泰雷、闫志稳、广州市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执异238号异议人吕鑫强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单泰雷、闫志稳、广州市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吕鑫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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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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