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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4执异238号异议人吕鑫强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单泰雷、闫志稳、广州市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8 16:09:4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5)粤0114执异238

单泰雷、闫志稳、广州市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执异238号异议人吕鑫强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单泰雷、闫志稳、广州市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吕鑫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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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华章玮、郑玲巧

联系电话:6683150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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