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114民初8053号
宋校杰:
本院受理郭云修与宋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宋校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云修返还借款1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75元,共计185元(原告郭云修已预缴),由被告宋校杰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qz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二○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