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裁定)
(2025)粤0114民初802号:
曾昭良、杨礼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春与被告曾昭良、杨礼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平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平春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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