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114民初2237号之一
赖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恒驰轮胎经营店与被告赖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恒驰轮胎经营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恒驰轮胎经营店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炭步人民法庭 王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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