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10085号
江梅:
本院受理原告汤志昌与被告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昌撤诉。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汤志昌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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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炭步人民法庭 王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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