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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作者:广东高院  信息来源:广东高院  发布时间:2023-08-29 16:47:4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前   言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载入党章和宪法,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十九大将“美丽中国”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之一,并作出具体部署,明确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题,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

广东地处中国大陆最南部,既有北部山地丘陵林木葳蕤,也有南部海岸线绵延四千公里,山海相连、江河交错;地跨热带亚热带区域,自然条件得天独厚,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数量繁多,水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是名副其实的生态资源大省。同时,广东也是人口和经济大省,仅有17余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承载了全国约9%的人口和10.7%的经济总量,统筹好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

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要坚持绿色发展,一代接着一代干,久久为功,建设美丽中国,为保护好地球村作出中国贡献,对广东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科学指导和殷切要求。广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第十三届三次全会“1310”具体部署,大力实施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致力于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上取得新突破,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是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要求,以法治手段守护好广东的碧海青山,是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义不容辞的责任。五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广东自然资源赋,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持续强化规则引领,努力打造生态法治湾区经验,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

一、广东环境资源审判的进程及特点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8年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生态环境资源案件64004件,审结62186件。其中,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收案14255件,审结13977件;一审民事案件收案29533件,审结28745件; 一审行政案件收案20216件,审结194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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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33件,审结946件。受理的案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6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03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4件;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63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70件。全省法院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5件,审结63件,其中诉讼案件收案48件,审结35件,司法确认案件收案37件,审结28件。

(二)案件分布情况

 1.案件类型分布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方面,2018年至2023年6月共受理14255件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其中污染环境罪2229件,放火罪、失火罪2174件,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725件,非法采矿罪136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038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91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77件,非法狩猎罪522件,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556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3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走私文物罪10件,环境监管失职罪2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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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方面,2018年至2023年6月共受理29533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其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978件,相邻污染侵害、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纠纷294件,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37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17件,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5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0件,海域使用权纠纷17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2265件,土地、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租赁等合同纠纷25297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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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方面,2018年至2023年6月共受理20216件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其中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3117件,土地类行政案件8634件,资源类行政案件2086件,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类行政案件1839件,水利类行政案件328件,地矿类行政案件56件,能源管理类行政案件11件,规划类行政案件414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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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地区分布

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分布相对不均衡,珠三角地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数占全省55.79%,粤东地区法院占8.63%,粤西地区法院占13.71%,粤北地区法院占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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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化建设情况

为有效统一司法理念,集中司法资源构建专业、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近年来我省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建设,推进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的进一步铺开和实质化运转,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专业机构设置逐步推进。全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已有省法院和8家中院、4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法庭,多地法院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或在旅游景区设立旅游巡回法庭等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伴随专业机构的持续运转,各地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人员配备、审判职责也在逐步规范化、合理化,多地法院在强化两级法院联动,形成上下协同、对口指导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集中管辖机制有效建立。为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治理难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省法院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清远6个中级法院以及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全省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形成“6+1”模式。在多个地市试点开展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在广州海珠法院、深圳龙岗法院、珠海斗门法院等基层法院建立地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形成集聚优势,为深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供有益经验。

三是归口审理模式日益完善。省法院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各地法院也先后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通过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截至目前,共有省法院和10家中院、7家基层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审理。

四是专家咨询制度持续健全。我省法院于2017年6月在全国较早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于2020年6月完成第二届39名咨询专家选任,今年正在开展第三届专家选任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运用,能够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为案件中的技术专业疑难问题审理提供有效智力支持。

二、广东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及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为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近年来,广东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方向,坚持理念先行,以和谐共生、绿色发展、人民至上、最严法治、系统保护等理念为指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坚持和谐共生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省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奋力落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持之以恒地为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在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非法出售蚯蚓电捕工具案、海龟保护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洪某在红树林非法狩猎案等案件中,严格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环境公益诉讼案、海珠湿地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彭某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案等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形式多样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坚持绿色发展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全省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以及广东省委关于高质量发展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一系列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有效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部署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切实找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着力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有效转化通道。在某电子公司污染茅洲河行政处罚案、某服饰公司污染练江公益诉讼案等案件中,依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推动巩固珠江等重点流域环境治理成果,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合同纠纷案、深圳某容器公司碳排放配额行政处罚案、深圳某新能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等案件中,依法审理涉碳排放权交易、碳配额行政处罚、绿色金融投资等新类型纠纷,为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保障碳排放配额制度顺利实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司法力量,助推绿色发展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

(三)坚持人民至上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司法需求。全省各级法院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噪声污染、农村环境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依法严惩污染大气、水、土壤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环境犯罪,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力度,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让人民群众亲近蓝天白云、河清岸绿、土净花香,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在某光电公司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案、某村民小组诉市政局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司徒某戌等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案等案件中,依法对各类污染行为予以惩治追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水质、清洁环境的期盼。在某房地产公司电梯噪声污染案、“荒山野鬼”录音噪声诉前禁止令案、震楼器噪声扰民案等案件中,运用依法裁判、发出诉前禁止令、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化解噪声纠纷,守护人民群众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公开审判重大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倡导全民共同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四)坚持最严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全省各级法院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专业化的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好刑事打击、民事制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武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把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加大惩治和依法追责贯穿于司法保护全过程,依法严惩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针对重点对象的环境资源污染破坏行为。在林某泉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赔29.6亿元高额赔偿,在某养殖基地擅自占海造地案中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在某垃圾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案中判赔1.3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通过一个个生动的司法案件,坚决释放依法惩治的强烈信号,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真正“长出牙齿”。

(五)坚持系统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全省各级法院深入贯彻系统观念,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功能,着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主动延伸环境司法职能,借助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功能,促使国内首部规范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出台,推动淘宝平台对蚯蚓电击猎捕工具、“震楼器”等商品采取监管处置措施,推动百度贴吧全面屏蔽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信息,助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环境资源纠纷。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山川水脉走势在全省建立了40余个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全面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深化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联保共治新格局。

三、广东环境资源审判的亮点及成效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开展环境司法改革,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通过更新观念、完善机制、狠抓办案、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等方式,全力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跨越式发展。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中心工作大局更加有力

一是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准确把握“两山”理念基本要求,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广州中院依法判处非法收购穿山甲747公斤的陈某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严厉打击伤害野生动植物行为,加大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实施野生动植物及制品非法贸易、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广州法院审理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彰显了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广东高院依法审理全国首宗网售电蚯蚓机生态环境侵权案,判令出售电击猎捕动物工具者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的成功审理被中央电视台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加强南岭国家森林公园、万绿湖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依法惩治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垦、开发或修建建筑物以及排污倾废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助力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深入开展海岸线生态恢复、滨海湿地恢复等美丽海湾建设。加强珠江、韩江、鉴江、练江等重要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流域系统管理,深圳法院审理德某宝公司污染茅洲河行政处罚案,依法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汕头法院审理某服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向练江偷排印染废水的服饰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近150万元,促使该公司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有效推动练江周边企业转型升级。通过上述案例助推茅洲河、练江等重点污染流域生态环境有效治理及治理成果的巩固,从“污染典型”蝶变为“治污典范”。

二是积极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碳达峰、碳中和已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必须将二者统一、实现双赢,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层次、全过程。

近年来,我省法院加强对碳排放交易、绿色金融、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和指导,通过司法审判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助力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州法院审理某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适用《民法典》认定违约方应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有助于维护新能源汽车交易秩序,支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审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依法界定碳交易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摒弃高耗能活动,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深圳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对未履行碳排放清缴履约义务的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支持政府依法监管、惩治碳排放单位违法活动,形成保障碳排放配额制度实施的合力。江门法院审理江门某纸业公司诉生态环境局罚款、责令改正案,通过组织调解,在调解协议中有针对性地加入绿色转型升级条款,引导、鼓励、支持传统制造加工企业开展减污降碳技术升级改造。全省通过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擦亮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成效明显,助力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

三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党中央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已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接下来顺应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的重大转变,意味着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更高。

全省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司法手段,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司法保护力度。认真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我省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通过判处实刑、高额赔偿等司法判例,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江门法院审理非法倾倒生产锂电池产生的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案,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广州法院审理某垃圾处理厂堆放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判令垃圾处理厂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约1.3亿元。深圳法院判令某光电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承担上千万元赔偿责任,通过高额赔偿的案例有力震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中山法院审理广东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对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惩,加强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围绕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司法举措更实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意识、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对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期盼日益迫切。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审判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把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推动绿色城市“无废”城市建设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着力点,把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力点,始终坚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真正形成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针对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农村环境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充分运用诉讼禁令、诉源治理等司法手段予以整治,持续推进绿地建设、古树保护、噪声消除、垃圾分类等群众身边的环境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清远某村民小组诉市政局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判令倾倒垃圾的市政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有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广州法院协同行政部门提前介入某汽修厂污染搬迁事件,诉前送达《法律风险提示》敦促汽修厂完成整改,汽修厂搬到新址经营,有效预防海珠湿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在“荒山野鬼”噪声扰民案中,广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依法守护人民生活安宁,央视、人民日报等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三)立足本省自然资源禀赋,打造广东特色样本效果明显

广东属于热带亚热带气候,地处祖国大陆最南端,山海相连、江河交错,海岸线绵延四千多公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数量繁多。同时,岭南历史文化悠久,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加强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自然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责任重大。全省法院发扬敢为天下先的精神,不断优化审判职能,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注意总结生态环境保护成功案例、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注重防范环境保护领域重大风险等方面,以更高的标准打造广东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一是主动服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广东省委提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走出新时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广东路径划定了“路线图”。全省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深入实施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广东样本。积极推进南岭、丹霞山等自然保护区创建国家公园,高标准服务华南国家植物园、深圳“国际红树林中心”建设。清远法院成功调解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该案首创“执行代管人”修复机制,有效解决了跨行政区划生态修复执行难题,生态修复成效显著。湛江法院审理洪某在红树林禁猎区非法狩猎罪一案,有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探索构建司法嵌入式林长制,省法院与省林长办、林业局联合推动实施“林长+森林法官”工作机制,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打造森林资源保护联保共治平台。加强滥伐林木、退耕还林等案件审理,茂名法院判令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补植复绿土地100余亩,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二是打造“双碳”审判品牌成效显著。2022年,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交易金额12.6亿元,居全国首位,占比达40%以上。鉴于我省碳市场交易规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全省法院持续深入打造“双碳”审判品牌,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转变司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涉碳案件审判工作,稳妥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关停并转”案件,积极推进绿色发展、清洁生产、减污降碳,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自然资源”认购等补充性修复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通过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并用于营造碳汇林等方式弥补碳汇损失。陆续出台“双碳”审判工作的司法意见和发布典型案例,深圳中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广东高院正在筹备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力的涉碳案例,进一步扩大涉碳案件影响力。加强“双碳”审判工作调研,广东高院积极开展“双碳”调研课题,将进一步完善“双碳”案件审判机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主动加强与涉碳主管行政部门、碳排放交易平台的沟通联系,对接司法需求,建立在特定案件中当事人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执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的工作报告中,专门肯定了广东法院的碳交易案件审理工作;2022年7月的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高院作经验交流;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个“双碳”案例,广东有2个涉碳案例入选。

三是全力保障海洋强省建设。广东拥有全国最长海岸线,向海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全省法院坚持最严格的司法保护,全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挖掘海洋生态价值、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推进美丽河湖和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筑牢蓝色生态安全屏障,助力打造海上新广东。首先,加强海洋污染案件的审理。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诉彭某等污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中,认定彭某等人倾倒垃圾污染了海洋环境,应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780余万元;审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诉温某等人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温某等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04.9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上述案件的成功审理,有力保护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其次,依法审理涉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等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审理涉海龟保护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认为某海龟保护区管理局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未就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龟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从而有效维护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再次,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对海洋生态保护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支持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多次被处罚并责令停工仍违法填海的某养殖基地作出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有力推动海洋生态治理和保护依法有序进行。

四是丰富裁判规则、培育典型案例成绩斐然。全省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出台司法文件、创新工作机制等方式,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培育打造出众多典型环境资源案例,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审判实践。首先,丰富裁判规则方面。广东高院出台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审理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为全省法院提供指引;大力推动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的制定与通过,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起草“双碳”司法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拟制定相关司法文件。以上举措推动我省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双碳”审判工作等走在全国前列。其次,创新工作机制方面。全省法院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形式多样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省法院拟联合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多家单位共同发文,争取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法院裁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广州、深圳、珠海、肇庆等地建立了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深入践行恢复性生态保护理念。珠海法院联合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签订《共建协议》,推进“蓝碳+司法”共建新模式。广州海珠法院与海珠区湿地办签署《生态司法保护联动联调机制共建协议》,协同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最后,打造典型案例方面。每逢“6·5”环境日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规则补充的作用。同时,全省各地法院积极配合开展典型案例评选报送工作,近年来我省有十余个环境资源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仅今年以来就已有5个典型案例入选。“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碳交易合同纠纷案”等两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双碳”典型案例,“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非法出售蚯蚓电捕工具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多起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力。

五是调研指导持续深入。加强调研指导、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省法院每年定期召开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举办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并选派三级法院审判骨干参加全国法院各类业务培训。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资源审判调研工作,促进审判业务提质增效。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优秀成果评选中,我省法院共有2篇业务成果分获一、二等奖;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我省法院共有1篇裁判文书、1篇调研报告获奖,在全国法院评比中位居前列。

(四)延伸拓展环境司法职能,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逐步完善

全省法院立足能动司法,坚持与党委政府同频共振,将司法保护辐射至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通过司法协作、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途径,以多元举措推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延伸治理,高标准全方位谋划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一是构建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机制。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联动治理机制,加强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肇庆、珠海中院与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相关中院签署协议,共同建立珠江流域(西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东江流域广州、深圳、韶关、河源、惠州、东莞六个中院联合签署协议,共同建立东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梅州中院与福建龙岩、潮州、汕头联合签署协议,共同建立韩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肇庆封开法院与广西两地法院签署协议,共同建立贺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广州海事法院与海口、北海海事法院签署“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协议。上述重点流域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是广东法院落实总书记“四水四定”重要要求、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的有益实践,表明我省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设卓有成效。

二是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制订《关于广东试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并多次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工作;今年6月,省法院与省水利厅、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广东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形成河湖安全守护合力。深圳中院与东江流域五市检察院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汕头、韶关、河源等多地法院与检察院签订协议共同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东莞法院与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建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珠海中院探索“院长+河长”机制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河源法院与市林长办、林业局签署《“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多地法院与当地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会签文件,建立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开展协同保护,形成多部门跨区域保护合力。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各地法院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深圳法院在审理湖北恩施某农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直接促成国内首部规范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出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深圳在全国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率先出台代履行实施办法;向百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百度贴吧全面屏蔽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信息。广州、珠海法院向淘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平台采取监管处置措施,将 “震楼器”、蚯蚓电击猎捕工具等商品纳入禁售管控。河源法院向水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堵塞非法采砂管理漏洞。云浮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整治石材废渣污染环境现象。

四是积极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教育。省法院在“6·5”环境日、“8·15”首个国家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环保宣传,通过邀请代表委员旁听重大典型案件庭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省各地法院也采取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庭审直播、普法宣传、景区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环保法治宣传,进一步扩大了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增强了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展望

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更加光荣、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环境资源审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统筹协调人类发展空间与生态空间为环境资源审判确立了新目标;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意识、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日益迫切的期盼为环境资源审判指明了新方向;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广东环境资源审判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省委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蕴含的核心要义和战略部署,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对接、深度融入、靠前服务。我们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审判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专门化体制建设落地生效;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化建设,不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进一步健全典型案例的识别、培育和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形成“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新格局;进一步擦亮广东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奋力开创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广东法院将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强化时代使命,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做好生态安全的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者,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录:

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8-2023.06)

1.卓走私珍贵动物案

被告人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某文根据被告人卓某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2.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

张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2021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等诉南岭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二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Ⅱ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验收。

4.北江非法采矿案

林某泉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以林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超过1000万立方米,并实施多起刑事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及部分植被严重破坏,河流堤岸及地形地貌发生明显改变,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9.6亿余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对林某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共计29.6亿余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北江是珠江的第二大水系,对于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全国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打击了黑恶势力大肆非法采矿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责令赔偿高额款项促进了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5.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荒山野鬼”录音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定时每天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生在内的周围居民的宁静生活。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生居住的房间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但可清晰听到。崔某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李某萍等停止播放前述噪声。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李某萍等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2022年4月15日,李某萍等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音。

【典型意义】

本案例获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关切,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对邻里间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宁静生活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6.百年荔枝古树保护案

广州市环境教育学会与汤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2月,某建筑公司在负责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过程中,将部分拆卸工程外包给汤某挂靠的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后为了达到三旧改造目标和完成拆迁任务,汤某按照指示安排人员驾驶炮机实施拆除作业,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街旁的古荔枝树被房屋掉落渣石毁坏。经认定,被毁坏的古树为无患子科荔枝树,古树等级为三级,树龄截止被毁坏时为163年,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害行为造成的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以代履行的方式由第三方替代三被告履行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的义务,同时三被告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百年树龄的荔枝古树是生态瑰宝,在调节气候、绿化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毁坏古树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会给城市人文功能造成损失。经多方努力,本案被告愿意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积极履行修复责任。鉴于由被告自己履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可能不足,最终经协商选择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代履行进行补种复绿,进而切实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7.碳配额行政处罚案

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

【基本案情】

深圳发改委确定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某容器公司2014年实际碳排放量为6614吨,超出配额4928吨,且未按规定时间补缴超出的碳排放量。深圳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对某容器公司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市场配额价格三倍的罚款共 63万元。某容器公司认为深圳发改委确定其2014年度的碳排放配额过低,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政府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碳排放配额的确定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深圳发改委依据该计算方法确定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正确,判决驳回某容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确定的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8.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

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碳交易合同,约定低碳科技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吨,价款378万元。低碳科技公司通过广州某交易中心将碳排放配额交付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未付清款项即进入破产程序。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未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电力公司交易资金充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向其赔偿电力公司所欠款项218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结合广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认定该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较好地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

9.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五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罗某慧等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鹏等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罗某鹏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某慧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明确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10.海洋生态保护

汕头某养殖基地诉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养殖基地曾于2011年擅自占用涉案海域实施堤坝构筑建设而被行政处罚,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违法填海造地行为。2016年7月经监测中心认定养殖基地存在持续填海行为;同年1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违法填海用海面积为1.0025公顷。2017年3月该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养殖基地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21654000元。养殖基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殖基地未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用海申请,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实施填海行为,且用海类型不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在被立案处罚并多次被责令停工后仍未停止违法填海行为,情节严重。省海洋与渔业厅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海洋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养殖基地作出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予以认可,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理念,有力支持海洋执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填海占海行为,促进受损的海洋生态得到尽早修复,推动海洋生态治理保护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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