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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摇珠结果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7 15:31:0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标的类别 委托代码 案号 委托事项 当事人 中标机构号 当事人确认签名
测绘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4号 (2021)粤0114民初14395号 对位于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内宝华路南住宅小区A栋办公楼B栋幼儿园“中轴和A 轴1-3 层”投影面积进行测绘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红红幼儿园;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中心村经济合作社 1号广东金兰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医疗损害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5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3698号 对原告赵爽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营养费,以及花都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大小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赵爽;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3号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  
法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6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668号 1. 对原告潘志鹏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对原告潘志鹏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请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潘志鹏;被申请人:杨国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5号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7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668号 1. 对原告潘志鹏的医疗费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项目费用标准的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期限两个月) 申请人:潘志鹏;被申请人:杨国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6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217号 对申请人许焕友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伤残等级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为60天。 申请人:许焕友;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泽洋 6号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7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5846号 对申请人苏建萍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伤残等级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为60天。 申请人:苏建萍;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健仪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8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946号 对申请人谢家美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伤残等级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为60天。 申请人:谢家美;被申请人:邓志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9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5012号 对申请人梁广铵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伤残等级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为60天。 原告:梁广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朱敏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0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5311号 对申请人申宇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伤残等级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为60天。 申请人:申宇;被申请人:王永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40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6106号 对原告姚见娣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姚见娣;被申请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艳芳 8号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1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9380号 对原告关淦元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关淦元;被申请人:罗健康,广州兴荣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格尔顿电子厂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2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0079号 对原告王广流的伤残等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王广流;被申请人:谭航飞,潘松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3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9986号 对原告赵明龙的伤残等级、精神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赵明龙;被申请人:徐永铵,韦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1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9963号 对原告罗从珍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罗从珍;被申请人:唐上辉,郭惠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法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4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3547号 对原告黄玉娟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原告:黄玉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郝林波 4号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4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5948号 对程锦欣的伤残等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程锦欣;被申请人:广州融创冰雪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2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5794号 对陈银燕的伤残等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陈银燕;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张恒星,杨建和,尹春艳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6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271号 对原告苏元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2个月) 申请人:苏元;被申请人:叶家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42号 (2021)粤0114民初16281号 对原告白家箭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依赖程度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2个月) 原告:白家箭;被告:朱华祖,江苏德克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3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3842号 1. 对原告黄玉琼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对原告黄玉琼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3、对原告黄玉琼的出院后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请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黄玉琼;被申请人:广州市金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5号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4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180号 1. 对原告黄玉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 对原告黄玉芳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请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黄玉芳;被申请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裴建雷,广州凯亿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5号 (2021)粤0114民初15355号 1. 对原告张升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请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期限为两个月) 原告:张升健;被告:王美,杨天胜,广州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41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3127号 对原告钟振煜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进行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申请人:钟振煜;被申请人:张建武,广州托吉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价格鉴证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1号 (2020)粤0114民诉前调4212号 申请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A区10栋701房漏水导致的问题进行修复费用的评估。(修复事项详见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黄忠劝;被申请人:方健恒 2号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2号 (2021)粤0114民初14448号 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马鞍山市场旁建筑物1-9层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鉴定。鉴定基准日为2021年7月1日。 原告:杜源桓;被告:丁红媖  
价格鉴证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5号 (2021)粤0114民初13966号 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北路9号的A19幢33、34、35、36、37、38、39、40、41、42号商铺(共2层)的房屋装修装饰现值进行鉴定。基准日为实地勘察日。 原告:宋广见;被告:郑根辉 5号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7号 (2021)粤0114民初10709号 1.对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星村中华荔枝园内的建设损失和装修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对原告强行清场时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价值(包含办公桌椅、沙发、电脑、办公室设备等)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24日。 原告:英德市金旭畜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东彩  
物证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3号 (2021)粤0114民初13863号 被告阮东升申请对其在投保单上落款处签名的同一性进行鉴定,鉴定期限为2个月 原告:吴团交;被告:阮东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7号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0号 (2021)粤0114民初8315号 对《广州海盈同创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手写的“杨靓”是否是杨靓本人书写作鉴定。 原告:杨靓;被告:广州海盈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卢浩荣,郭伟行,李江,钟道平,屈盛官,吴常伟,胡欣钧  
(2021)0114司法委托鉴0339 (2021)粤0114民初15965号 对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提交的编号为NO.0613702、NO.0613703的收据内容及经手人“毕桂昌”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毕桂昌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原告:毕桂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  
物证类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7号 (2021)粤0114民初13434号 一、关于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10日的《借款付息约定》:1.加盖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及两处“郭顺元印”私章的形成时间及真实性进行鉴定;2.担保人处的手写“郭顺元”及手写“2012年6月10日”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关于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的《借款付息约定》:1.加盖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及两处“郭顺元印”私章的形成时间及真实性进行鉴定;2.担保人处的手写“郭顺元”及手写“2012年10月24日”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三、关于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的《借款付息约定》:1.加盖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及两处“郭顺元印”私章的形成时间及真实性进行鉴定;2.担保人处的手写“郭顺元”及手写“2013年5月29日”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四、关于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借条》:1. 该借条下方加盖的两处“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两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以及该四处印章的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2.该借条中手写的“林素芹”“壹仟万”“10000000”“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止”“户名:郭顺元
  账户:6228450690015178118 
开户行:农行莆田秀屿支行”“经协商,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延期二年,即至2016年6月10日止,担保人同意续保,为本借款提供担保,利息按原约定支付直至本主债务本息还清日止。”以及左下角手写的“担保人:郭顺元”及两处“2014.6.10”(其中一处的“2014”中的“4”有涂改),右下角担保人处手写的“郭顺元”、身份证号码处手写的“15020719700806101X”的形成时间及上述全部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
五、关于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借条》:1.该借条下方加盖的两处“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两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以及该四处印章的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2.该借条中手写的“林素芹”“贰仟万”“20000000”“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户名:郭顺元  账户:6228450690015178118 
开户行:农行莆田秀屿支行”“经协商,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延期二年,即至2016年10月24日,担保人同意续保,为本借款提供担保,利息按原约定支付。”以及左下角手写的“担保人:郭顺元”“2014.10.24”(“2014”中的“4”有涂改),右下角担保人处手写的“郭顺元”、身份证号码处手写的“15020719700806101X”的形成时间及上述全部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
六、关于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借条》:1.该借条下方加盖的两处“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两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以及该四处印章的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2.该借条中手写的“林素芹”“贰仟伍佰万”“25000000”“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户名:吴丽云  账户:6228480084307167118  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金狮支行”“经协商,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延期二年,即至2017年5月27日,担保人同意续保,为本借款提供担保,利息按原约定支付。”以及左下角手写的“担保人:郭顺元”“2015.5.27”,右下角担保人处手写的“郭顺元”、身份证号码处手写的“15020719700806101X”的形成时间及上述全部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
原告:林素芹;被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郭顺元 6号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8号 (2021)粤0114民初14118号 1.对涉案《借款合同》第5页中借款人处的手写签名“郭顺元”“14.10.20”、贷款人处的手写签名“郭伯钦”“14.10.20”、保证人处的手写签名“郭顺元”“14.10.20”的形成时间以及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
2. 对涉案《借款合同》第5页中借款人处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及保证人处的“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及真实性进行鉴定。
原告:广州中伯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29号 (2021)粤0114民初14119号 1.对涉案《借款合同》第5页中借款人处的手写签名“郭顺元”“14.10.20”、贷款人处的手写签名“郭伯钦”“14.10.20”、保证人处的手写签名“郭顺元”“14.10.20”的形成时间以及形成时间一致性进行鉴定;
2. 对涉案《借款合同》第5页中借款人处的“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及保证人处的“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及真实性进行鉴定。
原告:广州市益民饮用水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房屋安全鉴定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3号 (2021)粤0114民初14502号 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贸路9号5栋301房的房屋被水浸泡的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出具维修方案。基准日为实地勘察日。 原告:曾祥余,聂乐乐;被告:广州市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2号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医疗损害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38号 (2021)粤0114民诉前调14998号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对死者郑伯荣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过错行为与郑伯荣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参与度是多少? 申请人:杨社连,郑利,郑艳,郑斌;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14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21)粤0114司法委托鉴0315号 (2021)粤0114民初9299号 1、死者肖秀英的死因推断;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对死者肖秀英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3、上述两家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死者肖秀英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述鉴定内容的鉴定期限为2个月 原告:脱荣,脱家欣,脱怀英,肖应明,周玉琼;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  
会计审计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执0009号 (2021)粤0114执恢918号 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基准日为委托之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益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14号广州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89号 (2021)粤0114民初15213号 1、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18号2区7栋1单元402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分别以2014年5月4日及2021年11月24日为评定基准日。
2、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18号3区1栋1802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2021年11月24日为评定基准日。
3、对位于惠州市惠州大亚湾霞涌霞光二路18号华浩海悦湾7栋二单元5层02号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2021年11月24日为评定基准日。
原告:汤秋兰;被告:游建 37号广东金太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6号 (2021)粤0114民初14051号 对双方按份共有的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花园翠湖居B236A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原告:周绍鹏;被告:易平德  
工程造价 (2021)粤0114司法委托民0190号 (2021)粤0114民初13006号 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18号风神公社小区B20栋104房内、由申请人施工完成的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基准日为2021年1月8日。 原告:李国海;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11号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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