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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调研成果巡礼|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法院  信息来源: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9 10:09:1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何既依法保护民生权益,又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是民生司法保护面临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数字经济背景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为主题,综合运用座谈访谈、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调研,把调研工作同执法办案等工作有机结合,察实情、出实招,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落地,例如,联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平台用工常见类型劳动关系认定思路,推动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又如,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社会广泛好评。

  一、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一,数据权益民事司法保护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一是民法典虽然规定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但数据的法律性质未明确。二是裁判依据不足,涉数据产权保护、应用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备。

  第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难点问题。一是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不明确、不统一。二是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三是劳动者受到损害时,依法、合理、科学的责任承担规则尚未确立。

  第三,网络消费者权益民事司法保护重点问题。一是在线预订业务涉法律关系复杂,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晰,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二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效力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无效后的返还规则有待统一。

  第四,网络侵权纠纷民事权益司法保护难点问题。一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场景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人格权禁令制度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审理相关案件时“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网络虚拟人格权益是否应予保护,AI“换脸”是否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五,算法技术司法规制有待探索完善。一是算法规则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公开性、价值性等标准不明确。二是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算法错误、用工管理算法等司法规制有待探索完善。

  二、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明确涉数据权益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现有法律体系下区分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一是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权益,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二是相关主体对数据编排整理等,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三是相关主体控制、持有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则予以保护。四是不当抓取、使用其他主体控制、持有的数据,妨碍竞争秩序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则处理。五是相关主体之间对数据进行市场交易或者存在数据侵权情形的,依照民法典合同编或者侵权责任编基本规则予以保护和处理。

  (二)完善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重点规则。一是对照劳动管理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责任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法律关系。二是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类型,适用相应责任承担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定责任;劳动者执行用工合作企业任务致人损害时,可以根据平台企业过错、控制、获益程度等依法确定责任。三是推动完善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完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

  (三)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规则。在线预订,预订失败的,预订服务商承担责任;完成预订,线下服务违约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一般不承担责任。“订单不可取消、更改”条款,不宜一概认定无效;但消费者没有选择权,综合判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认定无效。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综合考虑年龄智力水平、打赏金额、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认定。夫妻一方打赏,实施小额打赏行为,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违反公序良俗的打赏行为无效。

  (四)加强网络侵权民事司法应对。一是完善“通知—删除”规则,行为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经营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护网络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功能;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网络虚拟人格权益,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可由网络平台采取禁言、限权等平台自治方式处理。四是AI技术应用,一般社会公众能将某一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对应关系的,可受肖像权制度保护。

  (五)明确算法司法规制的基本规则。一是算法司法规制应当坚持算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向上向善原则。二是完善算法规则司法审查标准。包括平台自治程序正当性审查;平台决策的公平、公正性审查;要求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推动完善算法政策、技术监管、伦理准则等。三是统一典型应用场景规制规则。例如,对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问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损害赔偿及处罚力度;探索公益诉讼权益保护路径,加强部门协作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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