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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调研成果巡礼|关于司法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法院  信息来源: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9 10:10:1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战略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相结合,将履行院服务保障大湾区专项工作小组职责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衔接,把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中央依法治港治澳的重要方略相融通,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重要战略定位,深入开展“司法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问题”调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先后带队到大湾区5个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香港司法机构、律政司,澳门终审法院、行政法务司等10余家港澳司法法律部门,70余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仲裁员、会计师、调解员、学者、学生等港澳人士意见,开展11场座谈,到港澳企业、口岸等规则衔接第一线去取经学习,深挖问题根源、务实开展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赋予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新的战略定位。粤港澳大湾区是在国家发展新时期、新阶段作出的重大部署。司法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根本要求,更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依法治国理论,推动粤港澳实现法治认同、法治共识、法治互信,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效能,夯实大湾区国家战略实施的法治支撑。加强大湾区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时代使命也是难得的历史机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三年多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决策部署,为推动实现大湾区2022年近期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期发展目标,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公正高效审理涉港澳一审案件5.5万件(2019—2022年),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速完善中国特色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聘请58名港澳陪审员、108名港澳特邀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多元解纷机制,协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推进粤港澳交流合作共建,打造首个“港澳青少年内地法治体验点”,深化港澳民众法治认同。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逐步走向深入,面对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发展要求,司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整体性、协同性、创新性等方面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一是司法法律规则衔接尚待深化。在“一国”之内实现“两制”间互通有无、优势互补,目前整体“破冰”程度仍不理想。大湾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目前多以“软联通”为主,深层次的创新格局尚未形成。港澳法律查明和适用路径有限,港澳当事人在大湾区内自主选择适用港澳法律和选择港澳作为仲裁地。二是司法法律机制对接有待细化。三地法院需研究完善针对互涉案件、司法协助案件的定期通报、信息共享、沟通联络机制。互涉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机制还待优化,执行案款跨域支付等“最后一公里”协助事项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参与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整体状况尚不理想,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三是涉港澳司法理念审判机制有待完善。内地人民法院涉港澳案件一般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审理周期长、认证程序繁琐,不利于纠纷高效化解。粤港澳三地法院对于跨境矛盾纠纷化解思路相对比较保守被动,能动司法理念有待提升。四是粤港澳法治发展合力仍有提升空间。法律领域开放程度不够,港澳社团组织、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无法在内地登记注册,影响多元解纷功能发挥。内地与港澳商事调解协议缺乏互认规则,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解纷体系还待加强。

  针对相关问题,调研组提出加强大湾区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服务和保障大湾区建设的统筹力量。推进丰富涉港澳法律制度供给,研究扩大港澳法律在大湾区的适用,完善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送达机制,研究提出更加符合港澳民众司法需求、符合大湾区融合发展需要的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二是广东各级法院要联动港澳推进提升大湾区法治治理、社会治理。建立粤港澳司法法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建立互涉案件案例资料库。强化涉外涉港澳法治人才培养,邀请港澳法律专家建立专家库,构建粤港澳法律智库高地。三是四大合作平台法院要深化先行先试创新探索。支持南沙、横琴、前海、河套四大合作平台法院在规则衔接方面作出大胆创新,强化拓展法院职能作用,为合作平台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四是激发港澳参与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活力。吸收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力量,提升大湾区诉源治理合力。支持港澳仲裁业发展,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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