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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投保单亲笔签名,保险合同仍生效;驾驶人无责逃逸,保险公司可拒赔!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7 17:03:3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编者按:
    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获得保险赔偿金,或保障因此受到的身体伤害及时地得到救治,或减轻因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获得精神抚慰金,寻求精神慰藉。但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保险人可根据免责事由拒赔。另外,委托保险代理人投保,即使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亲笔签名,但如其已缴纳保费,可视其对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声明上签名的追认。

    基本案情:
    车牌号码为粤AX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为杨某苹。2016年1月18日,杨某苹通过保险代理人为该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38799元。该被保险车辆一直由杨某苹的丈夫罗某军驾驶。2016年9月23日晚21时左右,罗某军驾驶该被保险车辆在花都区天贵路某路段被陶某良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同时被追尾的还有一辆摩托车),罗某军驾驶的小轿车碰到前方停泊等待的另一辆小轿车,造成四车损坏及人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良及罗某军均弃车逃逸。花都交警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陶某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军等人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评估确定,粤AXXXXX小型普通客车修复费用总价为35868元,杨某苹为此支付评估费1790元。另杨某苹又支付拖车费330元。
    罗某军虽无责,但因其事故后逃逸,花都交警对其作出罚款二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争议焦点:
    1、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签名,能否对投保人生效?
    2、罗某军无责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拒绝商业险车险的赔付?

    裁判结果:
    杨某苹委托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现杨某苹已缴纳了保费,可视为其对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名的追认。
    涉案车辆的合法驾驶人罗某军事故后逃逸,已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并加下划线,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可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该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根据该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作出拒赔处理。遂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苹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苹不服该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焦点:1.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签名,并非由投保人杨某苹亲笔签名,为何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2.罗某军虽然事故后逃逸,但其无需负事故责任,其逃逸行为也未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法院为何仍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被保险车辆作出拒赔处理?

    对于第1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案中,杨某苹委托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现杨某苹已缴纳了保费,可视为其对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名的追认。

    对于第2个争议焦点:首先,《保险示范条款》(包括网上查询的《保险示范条款》)已对包括逃逸不负责赔偿在内的免责条款,采用字体加黑加粗并加下划线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的该项内容以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字体加黑加粗及下划线作出提示后,该项条款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依据上述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作出拒赔处理,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杨某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7988元,本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事故后,抢救伤者,或留在现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协助交警部门划清各方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事故后逃逸,可能会使伤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进一步扩大事故损失,增加社会的不安全感;事故后逃逸,也使交警难以查清行为人是否有酒后、无证的情况,或车辆(驾车逃逸)是否有超载、不合格的情形,使交警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事故后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其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安全,防范道德风险。涉案商业车险保险条款将事故后逃逸作为免赔条款,加大了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对人们遵章守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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