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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钟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5 11:06:4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2日,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与钟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钟某某受伤,徐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钟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徐某某及保险公司追讨医疗费。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某医疗费10000元,徐某某赔偿钟某某103.13万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依判决内容向钟某某支付医疗款10000元,但徐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12月29日,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徐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其名下的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无法处理。法院依法将徐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徐某某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生交通事故后,钟某某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生活无法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过高,家庭负担较重,生活较为困难。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根据钟某某家人的申请,法院给予钟某某一次性司法救助8万元。钟某某对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知悉,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大致可以将法院执行的案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就是“执行不能”案件。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司法救助是指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而非必须)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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