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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徐某申请执行杨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0 11:07:5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7日,杨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且哥哥杨某某为杨某作还款保证,向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徐某预先扣除利息2万元,还款期满,杨某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5年4月的利息,剩余借款未归还。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即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徐某;被告杨某某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XXX的车辆档案已经被本院依法锁定。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花都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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