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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典型案例:邵永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7 11:10:2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基本案情

邵永池与陆锋、江铭权因广州市花都区A工业区的出资及收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2013 年 8月 21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就陆锋、江铭权与邵永池合伙企业纠纷二宗案件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邵永池向陆锋支付合伙收益804099.2 元及利息,向江铭权支付合伙收益301537.2 元及利息。邵永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邵永池于2014年5月19日将其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B塑印厂无偿转让给其儿子某某,并于2014年12月25日以不合理的低价将A工业区的全部厂房租给其友人之子郑某经营的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月租金5万元。2015 年 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于2015年2月10日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邵永池在明知有赔付义务、名下有财产并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人个人名下还有2014年1月购置的本田CRV小汽车一辆、银行存款共计7万余元。同年 5月12日,花都法院执行局因被告人邵永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在被司法拘留时明确表示其不服生效判决,不会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花都区法院共强制执行被告人463788.26元。

2014年12月25日,邵永池该工业区物业发包给广州永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每月收入租金5万元,仅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邵永池A工业区的租金纯收益就达78万元以上,但邵永池既没有向本院申报租金收入,又没有将获得的租金收入用于履行案件义务。邵永池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在执行阶段仅象征性主动缴纳了2000元执行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年2月3日花都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立案侦查。

在本案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邵永池已缴纳了尚欠的执行款项,现上述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7年9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邵永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认为其无视国家法律,以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出租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其又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邵永池有一定的悔罪态度,到案后已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邵永池的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如果邵永池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够正确认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不会构成犯罪。正是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破坏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邵永池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本案中,邵永池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最终使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以及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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