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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依法从快审结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5 15:37:5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0年3月20日,花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邝某、杨某、刘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该三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庭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邝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邝某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使用昵称为“武汉加油”的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吴某为好友,骗取吴某向其购买10000个口罩并转账支付44000元,后将吴某拉黑。邝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其家属赔偿了吴某48800元,并取得吴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邝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判决邝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邝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刘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添加被害人张某为微信好友,骗得张某向其购买口罩并支付7800元,后将张某微信拉黑。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赔偿了张某7800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刘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杨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结识被害人陈某,骗得陈某向其购买475个N95口罩并支付4750元。在向陈某发送虚假的发货运单后,杨某拒绝与陈某微信联系并将其电话号码拉黑。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赔偿了陈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陈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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