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正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千多万,9人获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4 09:54:3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5月23日上午,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查明:2013年7月开始,同案人以境外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虚构2014年1月起在柬埔寨合作投资项目、合作入股等事实,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等途径,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国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诱骗社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8月开始,在广东地区发展何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酒店等地召开推介会,宣传推介境外某建设私募基金、债券以及房产公寓等产品,向社会公众宣称还本付息、高回报。何某某雇请被告人郑某、罗某等人为助理。投资人推介其他投资人购买上述基金、债券或者房产,可获取投资金额的10%作为回扣,发展及层级发展其他投资人可获取业绩奖、团队奖、实物奖等奖励。被告人曾某等7人发展和层级发展数十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数额高达1500多万元至140多万元不等。2015年3月,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向投资人分红返利,关闭网站,同案人逃匿。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后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回购合同,虚假承诺。经查,被告人曾某等7人非法集资数额合计2848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曾某等7人是主犯,被告人郑某等2人是从犯,其中,被告人曾某等7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曾某等7人间的相互发展脉络清楚,发展和层级发展集资参与人,通过业绩奖等形式对下线投资额均可获取非法利益,对发展和层级发展的下线投资额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等7人构成自首,被告人郑某等2人有坦白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通过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提醒社会公众,通过正规渠道理财,理性投资,警惕“保本付息”“高收益”“高回报”的非法集资套路,警惕违法犯罪分子以各项奖励为诱饵诱导发展和层级发展其他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触犯刑法。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