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司法权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房管、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购买不动产,禁止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及禁止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直至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在广播、电视、报刊、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等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照片、身份信息、住址、执行标的等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七、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对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20-66833405
邮箱:hdfyzxj@gz.gov.cn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