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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生产、销售不安全标准食品者!我院宣判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5 16:29:5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3月14日,我院依法对花都检察院提起的花都区第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5万元,并被判决要求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开始,刘某、李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某村开设的无牌食品加工场内工作,使用病死猪肉为原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腊肉。其中,刘某负责生产、做饭、缴纳房租等,李某负责驾车运输货物以及销售。2014年9月16日,公安人员捣毁该加工场,抓获李某,并在现场起获一批添加剂和大量腌腊肉成品及半成品,经鉴定,腊肉中两份样本检出亚硝酸盐残留超标。该腊肉制品成本单价为6元/斤,销售单价为9元/斤,期间李某、刘某共获利约1.5万元,总计销售了约4.5万元的腊肉制品。2017年7月10日,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李某使用病死猪肉为原料,违规在肉制品中添加法律禁止的添加剂,生产、销售的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超标,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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