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正文

国际禁毒日丨重拳出击,全力治毒,花都法院公布两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6 18:57:5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


       花都法院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今年以来,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97件113人,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3.13%。依法严惩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犯罪分子7人,对其中2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小编给大家准备了几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望广大群众能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典型案例

设“嗨场”容留吸毒,“K粉”“开心水”啥都卖

       2016 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其伙同同案人钟某慧、卢某珍、陈某军、黄某林、刘某芬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村开设一“嗨场”,并在该“嗨场”中出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张某其负责提供场地、开门、收取每人200元的“入场费”及提供服务;同案人钟某慧负责收取“入场费”、销售、调制毒品“K粉”、“开心水”;同案人卢某珍、刘某芬负责带客人入场消费、为客人提供毒品及服务;同案人陈某军、黄某林负责开门以及场内搞卫生、服务。2016年11月9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抓获同案人钟某慧、卢某珍、陈某军、黄某林、刘某芬及吸毒人员22人,起获白色晶体和药丸(净重55.1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浅黄色粉末(净重7.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净重5.26克,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MD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常见毒品成分)、毒资19300元及吸毒工具一批等。经鉴定,现场办公桌内标有“Fine Drops”铁盒内密封袋上提取的生物成分均来自钟某慧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其贩卖毒品,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他非毒品犯罪。被告人张某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其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加上其他非毒品犯罪量刑),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家中制造毒品麻果数量大,判处十五年       

        2015年11月,付某、潘某、陈某经密谋后,在花都区花山镇付某家中制造毒品“麻果”,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搜获白色粉末、晶体及红色粉末(净重2002.2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18%)、红色药丸及糊状物(净重426.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液体及褐色液体(净重2708.67克,检出咖啡因成分)以及制毒工具、原料一批,在潘某身上起获红色药丸、粉末及褐色液体(净重60.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潘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付某为制造毒品提供制毒地点、积极准备制毒工具,潘某购买制毒原料等,均积极实施制毒犯罪,是主犯,陈某受纠集参与犯罪,是从犯。付某、潘某、陈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付某、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