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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被执行人分红款,经济社社长、财务双双被罚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15:40:3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大家同在一条村

低头不见抬头见

日常生活中

村民们互相帮助理所应当

但若是帮助村民躲避司法机关的执法

那就是妨害司法行为了

更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近日,花都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某村经济社社长骆某强与该社出纳骆某贤违法转移被执行人分红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花都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骆某昌一案中,得知被执行人所在的赤坭镇某村经济社马上要进行分红,遂在分红当天上午提前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分红收款账户。当天下午,该经济社社长骆某强与该社出纳骆某贤在办理分红款发款手续时,发现被执行人骆某昌的收款账户被法院冻结,便违法将被执行人骆某昌的分红款1800元直接打入该经济社社长骆某强的账户,躲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款失败。


       针对划扣分红款失败的情形,执行法官先后前往办理分红款发放的相关单位调查分红款扣划失败的原因,确认了该经济社社长骆某强与该社出纳骆某贤在明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违法协助被执行人转移分红款的事实。遂传唤两人来法院接受询问,两人对违法转移分红款的事实供认不讳。花都法院依法对两人作出处罚决定,对该社社长骆某强、该社出纳骆某贤分别罚款1200元及600元。


       法官说法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分红款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执行措施。由于分红款由村委会、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分发,法院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分红款时,村社集体组织作为协助执行主体起着关键作用。但很多村社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碍于与本村村民同宗同族的关系,及自身文化水平、法律水平有限的原因,常有不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会尽量调查获取被执行人的分红收款账户,直接到银行进行冻结并扣划分红款。

       本案中,执行法官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而直接采取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措施。然而,村社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竟然在明知骆某昌负有执行法院判决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仍帮助其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致使法院扣划分红款失败,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对该两名工作人员作出罚款的决定,以示惩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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