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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依法从快审结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2 17:40:3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4月16日,花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疫情期间虚假出售防疫物品的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两起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庭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何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何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自身无生产、销售大批量口罩的能力和条件下,虚称可以购得大量口罩,被害人伍某与刘某信以为真,分别向何某微信转账52000元和31600元委托其购买口罩,何某收取上述83600元后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累犯、未赔偿等情节以及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何某退赔违法所得52000元给被害人伍某、退赔违法所得31600元给被害人刘某。何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消毒水诈骗案


      2020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医用口罩、消毒水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代购医用口罩、消毒水的事实,骗取三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5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有前科、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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