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且该案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不用等执行程序结束就可将该证明作为核销呆账依据。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抵御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了不必要的执行案件重复立案,推动金融纠纷执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基本案情
李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及时还款,某银行催收无果,遂依据生效判决向花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花都法院执行局对李某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李某此前已因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且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也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某银行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执行。花都法院与某银行确认后,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银行便可凭该证明对李某的债务进行下一步处理。
“有了这份证明,不用进入执行程序也可以处理不良债务,真是方便太多了,比原来节省了好几个月时间。”某银行的负责人说道。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吴海萍
“预查废”机制如何适用?根据有关规定,涉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经“二查”确定债务人已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适用“预查废”机制。“二查”是指:
一“查”案件:收到执行立案申请后,由执行局负责审查,核查债务人是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
二“查”财产: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
法官提醒,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同时,法院建立了“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