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司法宣传 ->正文

飞来横祸——外墙脱落,究竟谁来担责?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8 11:00:3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小区一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伤人”、“飞来横祸——某某市民下班途中被脱落的外墙砸中”。随着城市的不断建设,我们身边新建的楼盘的外立面大多以瓷砖装饰,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有些建筑物外墙脱落,看着十分危险。到底外墙脱落砸伤人,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下午16时38分左右,阮某在路边摆摊经营,突然,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发生脱落,将她的头部、腰部砸伤,并将其价值5000多元的服装、三轮车砸坏。阮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

 

    经查,涉案楼房的业主分别是苏某、苏某某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所有楼房的产权面积占该楼房总面积的27.8%,苏某和苏某某的占总面积的72.2%。2005年12月5日,该经济合作社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涉案楼房出租给梁某使用,租赁期内房屋由梁某使用管理,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所有的水电通讯、卫生、治安,房屋维修及其他费用由梁某承担。事故发生后,阮某将苏某、苏某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民委员会和梁某诉至法院,后又分别申请撤回了对某村民委员会、梁某、苏某、苏某某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阮某各项损失52426.5元的27.8%的损失即14574.54元。
    法院审理期间,业主苏某、苏某某已按其所有楼房占涉案楼房总面积的78.2%比例向阮某赔偿了31600元(包括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及赔偿款8600元)。

    争议焦点:
    房屋外墙脱落砸人,共有业主应如何赔偿(担责)?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阮某赔偿12856.25元。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之一,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经济合作社应对阮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因涉案建筑物外墙由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苏某、苏某某共有,故对阮某的损失应由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苏某、苏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阮某主张某村经济合作社按其所有房屋面积占楼房总面积的比例27.8%承担赔偿责任,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某村经济合作社的权益,更没有加重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责任,故对阮某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本案损失应由其所有房屋的承租人梁某承担的问题,因梁某仅是该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的承租人,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对某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阮某违章摆卖,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阮某虽然在街道摆摊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涉案楼房外墙脱落才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违章摆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阮某承担损失的理由,故对某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阮某申请撤回对某村民委员会、梁某、苏某、苏某某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且未损害某村经济合作社的权益,故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焦点:如何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确定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涉及三个主体,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指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的主体。管理人,指应对建筑物尽到管理责任的主体。使用人,指的是因租赁、使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在本案中,涉案楼房的产权由某村经济合作社、苏某和苏某某所有,涉案楼房的外墙属于某村经济合作社、苏某和苏某某共同共有并共同管理。某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梁某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法院对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房屋外墙脱落砸伤人,若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外墙是自然脱落、坠落。若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外的他人行为致使其坠落,则不适用于此条款。(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损害结果和外墙脱落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维护和管理建筑物外墙的义务。或是由于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能对租赁房屋尽到维护保养义务,或是由于使用人违法约定或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导致本案建筑物外墙脱落。此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综上,因外墙的脱落导致阮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某村经济合作社、苏某和苏某某承担,现阮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苏某和苏某某的起诉,故对于某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阮某主张按某村经济合作社按其所有房屋面积占楼房总面积的比例27.8%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没有加重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责任,故法院予以支持。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