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高某某贩卖白色固体1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苏某处起获手机1部、毒资200元,在被告人苏某的住处起获白色固体6包(净重共计12.61克)、白色粉末1包(净重16.78克),在高某某处起获白色固体1包(净重0.24克)。经鉴定,涉案白色固体7包,净重共计12.8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据了解,苏某曾于2010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2.85克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苏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苏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