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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展车、洋酒无中文……这些都是欺诈!——3·15法官教你辨“陷阱”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 11:44:3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全新汽车竟是展车,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

    案情介绍:
    叶某与甲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叶某向甲公司购买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车辆价税合计107000元。后双方完成交付,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叶某发现车辆出现天窗漏水及雨刮、刹车、仪表台风口有异响等问题,遂将涉案车辆送回甲公司进行检测。甲公司发现涉案车辆的波箱属于召回批次,对车辆波箱进行了更换。叶某对涉案车辆的质量产生疑虑,自行委托汽车修理厂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发现汽车线路被破线改动,且仅用绝缘胶布进行黏贴复原,经与甲公司问询,甲公司告知其涉案车辆曾作为展车使用,破线改动是由于曾经加装导航系统所致。
    叶某认为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涉案车辆为展车的事实,且涉案车辆有可能已作为试乘试驾车使用过,侵害了其知情权,故叶某以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甲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其支付涉案汽车价款的三倍作为赔偿,甲公司对涉案汽车内部的线路进行全部更换。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甲公司在销售时未告知叶某涉案车辆曾作为展车展示以及曾加装、拆除过后视影像系统的事实,客观上直接剥夺了叶某是否选择涉案车型、是否选择涉案车辆作为涉案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作为缺乏专业技术和专业工具的消费者,叶某在购买车辆时,仅能对车辆的外观、内饰、随车物品和功能等进行检查,而不可能检查内部构件。交易时未能将涉案车辆的全部情况如实告知叶某的责任完全在于甲公司。因此,甲公司隐瞒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并剥夺了叶某对购买车辆的自主选择权,其作为销售车辆多年的专业公司,理应对此承责。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需向叶某支付赔偿款321000元,甲公司对涉案车辆内部的破损线路进行免费更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3、经营者是否存在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


    销售外包装未贴中文标签的洋酒,商行判赔14000元

    案情介绍:
    刘某在乙商行处购买外国品牌洋酒1瓶,并支付了1400元。该酒的包装盒及瓶身的标签上均为外文,无中文。刘某认为乙商行公然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乙商行应当向其支付购买洋酒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本案中,乙商行未能举证证明该酒的合法来源。

    裁判结果:
    涉案洋酒外包装使用外文,未使用任何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乙商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该产品违法,且乙商行未能举证证明该酒的合法来源,故刘某据此要求乙商行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于法有据。因此,法院判决乙商行退还刘某货款1400元并赔偿刘某14000元,同时刘某将涉案洋酒1瓶退还给乙商行,若不能退还,则按1400元折抵乙商行的应退货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国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对属于该种食品的认定标准不甚了解,现在,介绍以下几种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且可以要求商家10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况:1、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食品。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三无”食品,即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4、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5、走私进口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遇到这些商品时,可以先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拿到食品药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证明后,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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