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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为逃避责任伪造假证据,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法官:坚决处罚,绝不手软!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2 16:45:5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音响公司运用复制、合成技术伪造辞职条
法院:罚款五万元!


    被告陈某在原告某音响公司工作,任销售职位。因提成工资、保证金、经济赔偿金等纠纷,被告陈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某音响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质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是劳动者自行辞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并提交了辞职条为证,被告对辞职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辞职条进行文书及痕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辞职条是他人利用某一份陈某按了指纹的真实文件,运用计算机复制、合成技术,再摹仿陈某签名笔迹和阿拉伯数字拼接、篡改变造制作而成,陈某签名及阿拉伯数字与陈某本人的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个人笔迹。

    因原告提供伪造的辞职条作为证据,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法院对原告音响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惩罚决定。

 

铁证如山仍不承认网站和员工是公司的!
法院:虚假陈述违反诉讼诚信,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双双被罚!


    在审理原告广州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林某、第三人安徽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广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否认www.XXXholdings.com系其公司网站,在法院多次告知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后,原告依旧拒绝承认该网站系其公司网站,在法官当庭用手机打开该网页时,原告才承认系其公司网站,但否认该公司网站上记载的客服热线、服务手机为其公司所有。

    花都区新雅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劳资纠纷登记表证明张某、徐某系原告广州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林某提交了“张某、徐某”的照片为证,该两人亦出现在广州某科技公司网站上13人的企业销售团队照片中,但广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坚持否认该两人就是徐某、张某,经本院依法调取的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照片中的两人就是徐某、张某。广州某科技公司提交给本院的工资签收表、员工花名册仅有1名销售人员即其经理张某某,且没有其公司网站记载的徐姓员工,与其网站上的企业销售团队严重不符。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签署了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

    广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经本院多次告知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后,仍故意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邓某、广州某科技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50000元的处罚决定。
    邓某和广州某科技公司不服本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驳回邓某和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邓某和广州某科技公司皆已交齐罚款。

    法官释法: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为法官查明事实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上面两个案例中提到的当事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严重阻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花都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大审核案件有争议事实的力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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