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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公司侵权“小黄人”,一审判赔50万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8 10: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上海公司)诉被告A箱包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A箱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TOS  LLC)(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是动画电影“小黄人”系列(包括《神偷奶爸》、《神偷奶爸2》、《小黄人大眼萌》、《神偷奶爸 3》)涉及的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原告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原告环球上海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A箱包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的多款YOVELA小黄人拉杆箱、双肩背包、斜挎包等产品大量使用环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黄人”卡通形象,而且还在员工名片、公司官网、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上述侵权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线上线下,包括但不限于淘宝、京东、苏宁、广州白云机场等。涉案网店销售包含“小黄人”形象的侵权产品共2138个,销售金额达287000元。

    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法院认定环球公司为“小黄人”形象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对侵犯“小黄人”系列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获直接赔偿款的权利。因此,环球上海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合法。
    A箱包公司已实际接触“小黄人”形象作品
    从网络新闻报道、A箱包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小黄人”系列电影的音像出版物均证实“小黄人”系列电影在全球放映,并在我国上映公开播放以及知名度较高的事实。“小黄人”形象知名度较高,A箱包公司已经实际接触了“小黄人”形象的作品。
涉案产品“小黄人”形象与环球公司“小黄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A箱包公司生产、销售“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的事实,有公证书予以公证保全,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将A箱包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的正面形象与环球公司的“小黄人”系列电影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小黄人”形象美术作品予以对比,二者在人物造型、服饰、身材、神态上、颜色上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
    A箱包公司侵犯了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A箱包公司未经环球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将环球公司的“小黄人”形象美术作品在A箱包公司的网店、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并将“小黄人”美术作品用于包类产品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未付出独创性劳动,属于复制环球公司的“小黄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A箱包公司将“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予以销售,侵犯了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发行权。A箱包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
    A箱包公司被判赔偿50万

    关于赔偿数额,环球上海公司主张50万元。鉴于环球上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A箱包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A箱包公司主观上明知“小黄人”系列产品应当获得环球公司的授权,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小黄人”美术作品。A箱包公司主观上为故意侵权。
    2、从本案的证据看,A箱包公司在网络平台、微信、实体店中均有销售其生产的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较大。
    3、从A箱包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内容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洽谈内容看,A箱包公司自2015年即开始生产、销售“小黄人”系列包类产品。至本案环球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尚未停止侵权。故A箱包公司侵权时间长。
    4、涉案“小黄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较高,“小黄人”系列电影及美术作品形象的知名度较大。
    5、参考涉案“小黄人”作品对案外人许可授权所收取的许可费用。
    6、环球上海公司为制止A箱包公司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参与本案诉讼所产生相应的律师费支出、公证费145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等,参考市场维权费用和本案维权的难易程度,对环球上海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予以适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故法院酌定A箱包公司赔偿环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对环球上海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A箱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被告A箱包公司向原告环球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驳回原告环球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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