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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3万货款不还,“赖”老板滞留老挝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5 10:34:0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法官,我在老挝谈生意,现在不能坐飞机回来了,我马上让我朋友给钱,法院能不能给我解除限制。”

    8月10日一大早,花都法院执行法官周海涛接到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电话,电话那头十分焦急。当天下午,张某的朋友将23万余元欠款全额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某。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陈某向广州某公司供应电子配件,该公司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后经花都法院一审、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广州某公司应支付货款230527.23元及利息给陈某,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4月9日,陈某向花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和电话后,口头承诺还款,但迟迟不见还款行动,亦未按期到庭申报财产,跟法官玩起了“躲猫猫”,在此期间还乘飞机出国到老挝谈生意。2018年4月19日,执行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张某近期准备回国,发现买不了机票被困老挝,赶紧与法官联系,委托在国内的朋友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案得以执行完毕,法官依法解除了对其的限制消费令,张某终于能买票回国。

    2018年1月至7月,花都法院已向9733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舒适空间,促使其中829名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限制消费令,是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限高”的后果: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制裁: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令的解除: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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