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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丨健康人生,绿色无毒,花都法院发布5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26 18:30:4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国际禁毒日:
      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是每年的6月26日。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一直以来,花都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小编收集、整理了花都法院近一年审结生效的5起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体内藏毒,获刑十五年

     2018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霞、马某花乘坐飞机从新疆来到广州,被告人爱某娜安排二人入住公寓。后三被告人密谋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运回新疆贩卖,王某霞、马某花共同出资并负责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运回新疆,并由爱某娜负责贩卖。次日凌晨,马某花、爱某娜携带毒资向同案人购买毒品海洛因2包。5月18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某机场安检口抓获被告人王某霞、马某花,并在两人身上分别起获毒品各一包,毒品净重分别为100.4克和100.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日10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爱某娜。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爱某娜、王某霞、马某花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200.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同商量,分工合作,故不予区分主从犯。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爱某娜、王某霞、马某花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毒品犯罪形态也变得更加复杂,毒品犯罪由原来的单打独斗式转变为纠集多人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式团伙作案,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秘。然而,无论作案手段如何隐秘,毒品犯罪分子终将落入法网,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本案三名女性被告人经过密谋,互相协作,利用身体条件,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搭乘飞机返回新疆进行贩卖,跨地区运输毒品,严重危害地区社会治安,对这类毒品犯罪团伙,应予以严厉打击。

      不思悔改,“瘾君子”戒毒期间贩毒又吸毒

      2019年3月,被告人严某仁在某戒毒医院内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先后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同在该医院内戒毒的麦某、潘某。后公安机关在该戒毒医院内抓获严某仁,并在严某仁居住的房间内查获白色粉末状固体2包(净重2.58克)和医用针筒1支。随后,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上缴从严某仁处购买所得的白色粉末状固体1小包(净重0.23克)。上述白色粉末状固体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仁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严某仁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严某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戒毒场所本应是毒品“瘾君子”戒掉毒瘾、重构自己的地方,但仍有不少毒贩趁虚而入,利用戒毒人员的“毒瘾”,向戒毒者贩卖毒品,导致戒毒者复吸毒品。本案被告人在戒毒医院贩卖毒品,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被告人在戒毒场所吸食毒品,且是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处。

      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绑定银行卡交易,依法惩处

     2018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光利用其女儿、儿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与购毒人员谢某约定毒品交易,并利用上述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收取谢某毒资后,前往约定地点,将交易的毒品放置在一泥砖屋外墙的墙缝上,并通知购毒人员谢某自行领取。购毒人员谢某取得上述毒品后转卖给康某并在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涉案毒品净重0.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叶某光再次与谢某以上述方式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起获涉案毒品净重0.0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叶某光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供认的部分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及电话号码绑定银行卡,与购毒人员进行交易,后通过墙缝藏毒的方式完成毒品交付,作案手段极其隐秘,且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利用快递寄运毒品,数罪并罚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2017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宫某峰在广州某酒店内,向同案人杨某全、蒲某波、李某珍购买毒品冰毒。期间宫某峰在房间内容留同案人杨某全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同日,公安机关查获上址,现场起获毒品净重518.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4时许,宫某峰委托他人使用某快递邮寄两小包毒品咖啡因给韦某海。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经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报案,在某快递仓库查获上述包裹,起获毒品咖啡因2包,涉案毒品共净重49.54克,均检出咖啡因成分。2018年9月25日,宫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运输毒品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宫某峰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宫某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

      因吸毒产生的次生犯罪较多,毒品犯罪分子在非法持有毒品时,易容留他人吸毒,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今,物流的快速发展为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让毒贩有机可趁。本案被告人利用快递公司寄件审查漏洞,委托他人寄运毒品,毒品交易的多样化给相关缉毒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更高难度,然而终究也难逃法网。

      贩卖大量新型毒品“五仔”,暴力抗拒抓捕,从重处罚

      2018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提经与同案人茹某豪联系,约定以132600元的价格向茹某豪贩卖毒品氯胺酮510克并在茹某豪家中交易,后又约定以每颗12.5元的价格向茹某豪购买毒品“FIVE仔”5000颗。同日15时许,黄某提驾驶车辆搭载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去到茹某豪家中,将毒品“K”粉交给茹某豪,并收取茹某豪交给其的“FIVE仔”及毒资。

      黄某提在完成上述交易后驾车离开时,遇公安人员驾车实施拦截抓捕。为抗拒抓捕,黄某提驾车冲撞公安车辆未果,公安人员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黄某提拒不下车并试图启动车辆离开,公安人员持枪再度要求黄某提下车接受检查,黄某提试图夺取公安人员手中枪支,后被公安人员开枪击中小腿,并成功制服。现场起获 “FIVE仔”5000颗(净重925.3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从证人陈某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1.3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后公安人员在茹某豪身上和家中共起获白色晶体净重508.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硐、尼美西泮,数量大,并以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提贩卖毒品,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抓捕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该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中的加重情节,不再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提贩卖毒品氯胺酮509.65克、尼美西泮925.3克,且暴力抗拒抓捕,应相应惩处。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

      典型意义

      “FIVE仔”(硝甲西泮)是一种新型毒品,含有尼美西泮成分,长期吸食易产生依赖性,过量吸食甚至导致死亡,对社会危害极大。本案被告人在贩卖氯胺酮的同时贩卖尼美西泮,且数量大;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为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毒品犯罪危害极大、后果严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办案人员在缉毒工作中的风险,依法应当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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