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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出手相助”可真“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4 16:06:5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利用其经营的淘宝“XX旗简店”,以每个238元的价格,从中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双肩包500个,销售金额近12万元。直至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背包货值超3万元。

随后,邹某(李某的同伙)登录李某所经营的淘宝店铺,肖某在明知李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情况下,指导邹某伪造销售侵权商品的真实交易记录,将交易记录由原来的约500条篡改至约160条,从而使李某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从10万元以上降低至5万元以下,意图使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结合其自动投案的情节,依法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肖某明知李某所涉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意图通过修改其淘宝交易记录,帮助李某逃避刑事处罚,该行为系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肖某的行为对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的侦破、诉讼、审判等司法活动进行了干扰,阻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犯罪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法官说法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定一个人能否被定罪及罪行有多重的依据。本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为他人伪造证据,严重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影响司法公信,挑战司法权威,必须依法惩处。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理性助人。本案被告人以为耍小聪明修改交易记录就能“帮助”他人免于刑事处罚,实则是违反法律做坏事,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在这里提醒大家,我们绝不能因和违法分子关系不错就“出手帮忙”,做好事要明辨是非对错,绝不可以触犯法律底线,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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