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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军装、开军牌车……如此冒充军人,栽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0 14:54:3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保障军车优先通行

高速公路对军车实施免费通行

这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一种优待和尊重

然而有人却对此动了“歪脑筋”

一男子为逃避高速收费

穿假军装、开假军牌车……

最终让自己锒铛入狱!

 

 

基本案情

居住在广州某郊区的李某经常驾车到市区和外地办事,有一天在高速收费口看到“军车免费”的告示后,打起了利用军车逃避缴费的主意。很快,李某联系到“有路子”的朋友陈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一辆附带假军牌GX30XXX的假军车。为了以假乱真,还跟陈某购买了假军装、假军靴、假军用皮带等,甚至还购买了一本假的军区大院出入证。

买到军车军牌后,李某于20211月至8月间驾驶悬挂假军牌的假军车,在广州市、佛山市等地行驶,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穿着假军服以军车名义逃避缴费。20219月,李某将上述车辆售卖给他人,并将假军牌、假军服丢弃。

202110月,李某被抓获,民警在其住处起获并扣押军区大院临时出入证、军用裤子、军用皮鞋、军用腰带等物品。经查证,军队无编号为“GX30XXX”的车辆号牌。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张卫红

军品具有专用性、严肃性。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等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进行非法生产、买卖及使用。本案中,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严重扰乱军队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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