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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茅台酒托运路上全损,赔偿责任谁来担?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7 15:21:1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生意场上,商家最为看重的是彼此商业信誉,在一些高端商品交易圈中,更是如此。广州一酒业公司正是出于信任全款订购了一批价值10万元的茅台酒。为了节省运输成本,保价4万元托运,不料运输途中意外损毁。各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看法官如何平衡法理情?

 

10万元茅台酒交付托运意外毁损协商无果

广州甲公司和厦门乙公司均为酒类经销企业,双方在业务上频繁来往。

2022年,甲公司通过微信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茅台酒,并全款支付了货款10万余元。同时,甲公司还要求乙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托运公司和保价金额4万元办理该批茅台酒的托运。乙公司按要求办理托运和保价后,将托运单发送至双方的微信群中,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运输途中,该批茅台酒因意外全部毁损,双方反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乙公司表示愿意分担部分损失,主动向甲公司退还了2万元。但甲公司坚持认为双方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合同,其未签收之前应视为乙公司未完成交付义务,现在茅台酒毁损无法交付,全部损失均应由乙公司承担。 

 

你起诉我我反诉你,对簿公堂互不相让

20231月,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剩余货款8万余元及利息。

诉讼中,乙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将货物交由甲公司指定的托运公司并进行保价,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该批茅台酒运输途中的毁损风险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按理说自己不需要返还一分钱,之前退还2万元完全是出于情义所为,“你不仁别怪我不义”,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返还先前退还的2万元及利息。

 

交易纠纷迷雾重重,多方了解拨云见日

合同刚订立,甲公司为何就已经全额付款?既然乙公司认为该批茅台酒的毁损风险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又为何仍愿意补偿2万元?价值10万余元的茅台酒为何保价只有4万元?承办法官接到案件之后充满了诸多疑惑,便多次致电两公司,并在沟通中找到了答案。

原来,因为高端白酒行业交易圈子不大,加之此类货物真假检验难、验货成本高,交易双方很看重彼此信誉,一般都建立了较稳定的合作关系,付全款订货也是圈子里较普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双方对彼此的信任。

甲公司之所以坚持要求乙公司赔偿,是因为甲公司与他人也签订了合同,该批茅台酒无法按时交货,甲公司因违约需向他人支付违约金。而乙公司之所以愿意“额外”分担这2万元损失,是因为乙公司觉得双方多次交易已建立起较深的信任及稳定的合作关系,不希望因为这次意外而失去这个可信任的客户。谁知甲公司不肯退让,乙公司迫于无奈才提起反诉。至于为何仅保价4万元,则是甲公司为了降低运输成本。

 

 

一纸判决难解心结,调解结案事了人和

为全面了解该批茅台酒承运及毁损的情况,法官依职权追加承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三方多次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后,法官对案件处理有了眉目。

法官意识到,本案判决结案难度虽不大,却难以解开双方的心结,原本相互信任的合作伙伴也有可能“反目成仇”,两公司在圈子里的口碑、多年来建立的稳定合作关系都会因这次意外受到影响。唯有让双方达成调解,才能让各方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实现共赢。

于是,法官结合案件性质,从长期商业利益的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甲公司释法说理、条分缕析,让其认识到诉讼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企业信誉的潜在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与乙公司开展长期合作,要另行选择合作伙伴的商业成本、商业风险都是未知数。另一方面,从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不容易、成本高,此次事故纯属意外等角度出发,劝说乙公司不能因小失大,尽量展现足够诚意留住甲公司这个长期合作客户。

与此同时,法官还向承运公司、乙公司建议,如果两公司达成调解且乙公司同意配合,那么承运公司可以将赔偿金额直接支付到甲公司账户。如此一来便可以尽快填补甲公司的损失,进而提高两公司达成调解的可能性。

 

经过多轮沟通,各方均认识到调解是对彼此长远利益最好的选择。最终,在法官的组织下,三方达成了协议:甲公司不需要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补偿款,乙公司另行补偿甲公司12000元;承运公司将保价赔偿款4万元直接支付到甲公司账户,剩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三方当庭握手言和,并迅速支付了款项。

至此,这一起历经数月的买卖纠纷,在法官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快速化解。当事人均对法官从多方利益角度出发,竭力促成各方调解,一揽子解决三方纠纷,避免各方陷入“死胡同”的务实举措表示高度赞扬。

 

法 官 说 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曾维亮

随着网络迅速发展,买卖双方通过微信交流、传递文件的形式进行交易已非常普遍。本案纠纷虽以调解结案,但该案所涉及的通过微信交易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法律风险仍需我们留意。

在通过微信磋商进行货物买卖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交易实际并未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数据也并不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保管,故此类合同的实质还是普通买卖合同,不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即便商品是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

同时,在买卖及承运贵重货物前,交易双方应对保价金额、保价费用负担、运输费用负担以及受益人、理赔责任人、理赔期限等关涉各方利益的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约定,进而堵塞合同漏洞,降低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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