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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离婚案处理好了,五家民营企业化险为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09 17:33:4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国不少民营企业都是由早期的“夫妻店”成长起来,有的发展规模还不小,所以民营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系。涉及民营企业的离婚案件,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老板个人的婚姻家庭,还影响企业员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如何妥善分割、处理涉案民营企业财产以及公司股权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案件时需要认真考量的一个司法难题。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高效化解了一起涉民营企业家庭矛盾纠纷。既解开了离异夫妻间的心结,帮助二人分清财产,又避免了财产分割对其名下五家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事心双解的背后,法官是怎么做的呢?

股东离婚
5家公司600余名员工或受影响

    早年间,杨先生与黄女士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来到广州打拼。后来,双方组建家庭,生育子女,黄女士便选择全职照顾家庭及子女,杨先生则一直专注在事业上。婚后,杨先生与他人合作开设了五家公司。经过几十年的经营与积累,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杨先生名下也积攒了大量资产。几年前,杨先生与黄女士二人因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由于当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中并未详细记录双方的财产情况。2023年5月,黄女士将杨先生及其持股的五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杨先生名下房产及公司股权等财产,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虽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其标的额巨大,涉及主体不仅包括五家企业,还有背后数十位股东及六百余名员工,如不能妥善处理,极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生计,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衍生更多诉讼。经调查,承办法官发现,杨先生与黄女士虽已签署协议自愿离婚,但黄女士内心一直还存有怨气。为了分割股权,黄女士在起诉前就已多次在公司与杨先生发生争吵,公司上下人心惶惶,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公司目前正处艰难转型关键期。她这么多年来也没参与过企业经营管理,股权分给她,基本可以说我这一生的心血都白费了。只要她不要公司股权,其他的都可以商量。”电话里头,杨先生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此外,杨先生还提到,公司目前正在商谈大型合作项目,如果此次纠纷导致合作取消,公司将面临转型失败的风险。了解杨先生的调解意向后,法官又致电黄女士询问调解意愿。“他从来都不尊重我的意见。我承认我是不会经营管理,但股权我也有份。这么多年,我一直听他的,这次我偏不依他,股权我要分割一半,其他财产可以再商量。”黄女士也表现出对股权的坚持。

 

“如我在诉”
寻求案件处理最佳方案

    根据杨先生的描述,五家企业的股权分割对公司日后运营管理影响巨大。从白手起家到创设五家公司,杨先生辛劳半生。同时,法官也意识到,黄女士坚持要分割公司股权,虽存在与前夫赌气的可能,但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能有持续的收入,以缓解日后的经济压力。黄女士主张按照份额分割财产的方案看似公平,但极大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未来不动产的使用和处分时再次发生争执。公司股权架构的平衡被打破,也必然会带来系列连锁反应,况且目前公司还有着商谈合作项目这一燃眉之急亟待解决。因此,若按照当事人诉求简单分割财产确定份额必然是一个“多输”的局面。在对双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类统计的过程中,法院发现,除了公司股份、银行存款外,杨先生名下另有多处不动产,产权清晰,面积较大,也无抵押和查封情况,部分物业还有出租收益。既然黄女士不善经营,未来生活又需要保障,这些有租金收益的物业对其而言必然是更优选择。那何不引导黄女士将有经营风险的股权“换”成有稳定收益的物业呢?如此一来,既可以实现产权的归边以免去未来共有物分割的麻烦,也可以保障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消除对合作项目的影响,真正实现矛盾实质性、一次性化解。法官与双方沟通初步想法后,决定组织一次当庭调解。

 

引导沟通
实现事结心结当日化解

    “这些房产我初步分了类,一些有出租收益,一些没有,一些有抵押贷款还没还清,你要哪些都可以,前提是五个公司的股权都归我。我五十多了,公司是我半生的心血。这个条件仅限今天一天。”杨先生的开诚布公让黄女士感到十分意外,“仅限一天”的条件也让黄女士倍感压力,不知该如何选择。在一对一沟通调解过程中,法官将公司正在商谈合作项目的相关事宜告知了黄女士,一方面缓解其压迫感,另一方面也引导其从自身获得更稳妥的收益考虑。“这次股权分割不只是眼下的事,更不是‘争口气’的事,也不只是你们俩之间的事,更关乎五家企业的未来,关乎公司下面几百号员工及他们的家庭。”法官一边循循善诱,引导黄女士从企业发展大局出发重新考虑股权分割事宜,一边也立足于黄女士的利益,向其介绍杨先生不动产的资产情况,建议其选择这部分资产保底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从而更好地保障未来的生活。在法官的条分缕析下,黄女士经慎重考虑后,同意了法官提出的意见。随后,法官现场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具体协商。最终,双方就涉及的不动产、股权及现金补偿、租金收取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黄女士现场撤回了对五家公司的起诉,与杨先生一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同时也向法院申请解除了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案后,法官经电话回访了解到,就协议中与不动产相关的条款,双方已自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杨先生应支付的补偿款也一直按期支付,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此外,杨先生的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五家企业回归平稳有序的运营,黄女士也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生活。两人都对法官引导其跳出盲区,从长远利益出发,耐心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表示感谢。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的财产类型多样,部分财产分割往往体现出明显的“外部性”,如该案中离异夫妻的共同财产涉及多个公司的股权。这就意味着案件办理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也潜在影响着案涉企业运营、员工生计和社会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审判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把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的目标,加强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最终杜绝了财产分割造成的“负外部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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