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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失信曝光台】“第十二弹”:拒不报告财产,后果很严重!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19 15:39:5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5日内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方便法官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利于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当向法院报告的财产范围:被执行人享有权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其自己名下的财产和以他人名义代其持有的财产;其已经现实取得的财产和必将取得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视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请以下被执行人珍惜信用,自觉到花都法院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同时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联系方式:020-66833405。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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