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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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君: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沈清铃、林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剩余贷款209589.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一支付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名下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智烨山水豪庭(自编B2栋)303房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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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仇争法官、刘泳言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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