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710号
卓燕芬:
原告梁勇与被告卓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燕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勇返还90000元;二、被告卓燕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勇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梁勇已预缴,由被告卓燕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 周法官、梁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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