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749号
贵州永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从焱:
原告广州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从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永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从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000元;
二、被告贵州永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从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20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贵州永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从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8.5元、保全费212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贵州永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从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 周法官、梁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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