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840号
庾志勇:
原告何承与被告庾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庾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承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及利息(以45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二、被告庾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承偿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庾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 周法官、梁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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