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768号
陈庆泽:
原告广州市景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庆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景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广州市景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庆泽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景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回。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陈庆泽负担并径付给原告广州市景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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