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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3809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祖海冷冻肉经营部与被告陈广皓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17:55:3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3809          

陈广皓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祖海冷冻肉经营部与被告陈广皓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3809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广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祖海冷冻肉经营部支付货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广皓负担。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祖海冷冻肉经营部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陈广皓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祖海冷冻肉经营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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