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成丰、农连系: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14民初5844号原告董杰豪与被告张成丰、农连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成丰、农连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杰豪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张成丰、农连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杰豪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张成丰、农连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杰豪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张成丰所有的用作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港北街16号1104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原告董杰豪对以上第一至三判项所担保的30万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董杰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农连系、张成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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