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860号
王传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名成橡胶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名成橡胶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581元及利息(以1565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名成橡胶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王传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