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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159号申请执行人房观花与被执行人今腾(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今腾优选电商(广州)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陈英英、陈国庆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5:49:0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159

今腾(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今腾优选电商(广州)有限公司陈英英、陈国庆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59申请执行人房观花与被执行人今腾(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今腾优选电商(广州)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陈英英、陈国庆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陈英英、陈国庆为(2023)粤011413996号案被执行人;二、陈英英在尚未依法出资的47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13996号案被执行人今腾优选电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三、陈英英在尚未依法出资的9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13996号案被执行人今腾(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四、陈国庆在尚未依法出资的2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13996号案被执行人今腾优选电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五、陈国庆在尚未依法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13996号案被执行人今腾(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6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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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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