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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7117号原告丁志远与被告颜志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4 17:17:1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7117          

颜志杰

原告丁志远与被告颜志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711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颜志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志远退还3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颜志杰负担。原告丁志远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颜志杰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丁志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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