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7864号
郭贵雄:
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贵雄侵害商标权纠纷【(2024)粤0114民初7864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贵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郭贵雄负担。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郭贵雄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