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614号
罗传向、庞艺、佛山市铸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传向、庞艺、佛山市铸美电气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7日 9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3450元及利息(以2434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周海涛
电话:020-6683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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