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9460号
刘伟鹏:
王德谦诉被告刘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伟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德谦支付货款296362元;
二、被告刘伟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德谦支付逾期利息(以2963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6年2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2963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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