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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4民初367号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广安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20 17:52:5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传票)

 

2025)粤0114367

 

台山广安霖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广安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819593.86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19593.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465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22415时在本院狮岭法庭六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五年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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