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709号
罗志权: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709号申请执行人高福斌、潘光辉及被执行人罗志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朱勤惠、潘婷婷提出执行异议,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将(2021)粤0114执恢850号案的原申请执行人潘光辉变更为申请人朱勤惠、潘婷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