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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调研成果巡礼|关于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应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法院  信息来源: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1 10:08:1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围绕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了“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应用情况”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形成常态化全国联动的数据汇聚管理和质量治理机制,支持审判数据分析会商、司法统计、绩效评估等司法管理工作,孵化了一批智能化服务,开创了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新模式。面对新时代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新要求,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以技术驱动为主,与业务结合尚不够紧密。对于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全国有27家高院的牵头部门为技术部门,仅有5家高院牵头部门为业务部门。在以技术驱动为主的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模式下,缺少明确业务需求牵引的问题较为普遍,系统功能、管理机制与业务结合不够紧密,导致不同程度地出现“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
  二是案件信息业务标准的颗粒度还需拓展细化,生产系统源头录入不规范对数据质量影响较大。2015年制定的案件信息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审判执行各业务条线对数据进行多维度、精细化分析的需求,亟需根据条线指导和诉源治理要求补充细化。同时,案件信息在源头上少录、错录、录入不及时的现象还存在,有的直接影响审判质效管理的精准度,有的直接影响电子卷宗的质量。
  三是数据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升。大数据平台虽汇聚了案件数据,但还缺少案件全过程办理的流转信息,还未实现对案、人、事、物的准确自动关联,审判、执行、信访等数据还未实现精准融合,这些问题不同程度限制数据服务能力。基于司法大数据资源研发建设的智能化服务推广力度较弱,全国近三分之二的法院还没有实现智能化服务规模化使用。
  四是面向社会治理的大数据深度挖掘分析能力还需持续提升。社会治理难点、业务重点与大数据技术应用深度融合程度不高,司法大数据研究与审判执行业务条线结合不够紧密,研究报告的深度和全面性均需提升,在案件预警、案件成因、案件关联等方面的分析建模还需完善。
  结合本次调研情况,充分学习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经验做法,对加强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提出六点建议。
  一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法院大数据服务建设中的业务指导作用,确保大数据服务建设贴合业务部门需求。通过加大业务部门对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的业务指导,牵引建设需求,在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紧密协同下,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平台能力,确保数据能够支持和保障业务条线指导、司法建议和诉源治理。
  二要全面丰富和完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规范和提升数据采集水平。修订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围绕案件类型,扩充案件信息采集项,细化数据采集粒度。同时,积极运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在生产系统源头建立数据采集机制,统一数据规范格式,设置异常值提醒,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提升源头数据质量,为后端数据应用奠定基础。
  三要以业务需求和应用能力落地为导向,全面提升数据服务能力。结合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建设和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模型,提升可视化服务水平和常态化分析保障能力。建立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数据智能推荐目录,建设完善数据检索、指标计算等通用功能,形成以用户为中心的智能推荐服务能力。
  四要完善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全面形成智能化服务在全国法院的研发建设和规模化应用能力。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研发或升级完善立案智能辅助、类案智能推荐、当事人画像、案件画像等优质智能化服务。制定知识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智能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智能服务与一体化办案办公系统无缝集成,为审判业务提供全过程智能辅助支持。
  五要联合开展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进一步推动司法大数据深度应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发展热点,建立各业务条线、各地法院的大数据联合研究机制,吸引外部专家力量参与司法大数据深度分析工作,将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做深做实,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六要全面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提升数据安全防控能力。指导并规范人民法院数据处理活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完善数据资产台账,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提高人民法院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司法数据安全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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